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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主旨】现行法律未规定股东在认缴期限届前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,即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对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实缴义务,而股权转让后,转让方不再具有股东资格,当然不用再承担补足出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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